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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关于撬装加油装置的应用南宁市商务局作了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22 14:56:32 作者: 江南app平台下载

  

热点话题 关于撬装加油装置的应用南宁市商务局作了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撬装加油装置在成品油终端合法化应用及实施措施的建议》收悉,我局结合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会办意见,在充分吸纳提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现答复如下:

  (一)安全性。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的相关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是指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装置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撬体的地面加油装置。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应满足“规范”中6.4撬装式加油装置章节中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包括防爆装置采用阻隔防爆装置时,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方面的要求》AQ3002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撬装式加油装置应采用双层钢制油罐;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设备应采用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双壁油罐应采用检验测试仪器或其他设施对内罐与外罐之间的空间进行渗漏监测,并应保证内罐与外罐任何部位出现渗漏时均能被发现;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罐应设防晒罩棚或采取隔热措施;撬装式加油装置四周应设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储罐总容量的50%。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且不应渗漏等等。

  国家对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双层钢制油罐实施工业产品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双层钢制油罐检测报告,办理工业产品许可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是作为成套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尚未列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因此,在日常监管中,不能单凭设备生产厂商单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合格证》等材料就判定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应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报告为准,且通过应急、生态环境、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验收。

  使用场合。按照“规范”中3.0.3条的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根据“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说明,撬装式加油装置采取了比埋地油罐更为严格的安全措施,如设置有自动灭火装置、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防爆装置等埋地油罐一般不采用的装置,但不适合在普通场合使用。条文规定的“企业自用”是指设在企业的撬装式加油装置不对外界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临时或特定场所”是指抢险救灾临时加油、城市建成区以外专项工程项目施工等场所。鉴于撬装式加油装置只适用于内部使用,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成品油零售的经营行为,故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根据“撬装式加油装置可用于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的规定,撬装式加油装置应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符合规划、安全、生态环境、消防、气象等条件方可设置。

  技术鉴定。非法站点和非法加(储)油装置既然属于“非法”,应按国家法规制度标准予以处理,对其进行技术鉴定不具有实际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全市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90次,共查封非法加油点235个,查处非法油罐车438辆,出动执法人员8645人/次,查扣非法油品902.433吨,行政拘留196人。在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中,针对市区内部分物流园、停车场、建筑施工工地内自建撬装式加油装置,以内部用油名义为场内车辆和叉车、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涉嫌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进一步加大了查处力度,但由于企业自用撬装式加油装置无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其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证据又难以掌握,给我们在整治工作中造成的较大的困难。

  一是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南宁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县(区)、开发区属地监管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二是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根据南宁市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同相关城区开展市级联合执法行动;三是做好行刑衔接,公安部门加大大案、要案、源头的侦破力度,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对查获的非法窝点进行行政处罚和取缔,对部分违法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增强成品油非法经营执法的震慑力。

  2020年,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起草我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将“规范自用成品油加油装置管理”列入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范围,并将“开展排查企业自用、临时或特定场所的撬装式加油装置,出台自用成品油加油装置认定标准和管理实施办法”作为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目前,该《实施意见》正在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待《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工作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将结合您提出的宝贵意见,考虑融入即将制定的自用成品油加油装置认定标准和管理实施办法。